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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网络安全保障工作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为“辽宁省网络安全保障工作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为LiaoNing Cybersecurity Assurance Alliance,英文缩写LNCAA。

  第二条 联盟是由积极投身于辽宁网络安全保障工作,从事网络安全行业管理、网络安全服务、网络安全应用、网络安全研究、网络安全人才培养的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组成,属于省内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的协调联动机构,而非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联盟将习近平总书记“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广大网民共同参与,共筑网络安全防线”的重要指示确立为自身使命,将“保障网络安全,促进行业发展”作为核心任务。根据辽宁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的客观需要,致力于团结凝聚行业力量,支撑主管部门工作,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发现培养行业人才,孵化培育本土企业,服务行业客观需要,促进推动产业发展,为实现辽宁网络强省的战略目标提供坚实保障。

  第四条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联盟接受辽宁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联盟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团结凝聚省内网络安全行业力量,服务于辽宁网络安全保障各项工作需要,协调行业为省内相关单位提供网络安全应急保障支撑;

  (二)开展网络安全宣传引导工作,普及网络安全常识,推广网络安全最新技术、产品、应用与服务。开展省内网络安全意识、防范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专项培训及网络安全人才培养工作;

  (三)组织召开网络安全行业相关会议、培训、展览等交流活动,搭建市场展示平台,开展专题活动,推动网络安全行业发展;

  (四)推动网络安全相关信息共享、技术交流、联合攻关,促进辽宁网络安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在技术、市场、资本、人才等方面的合作;

  (五)组织开展网络安全领域市场、技术以及产业发展研究,编辑出版内部刊物,发布网络安全行业报告等;

  (六)支撑政府网络安全监管和产业促进工作,研究提出促进网络安全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积极反映和协助各成员解决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七)组织开展行业企业党建及行业自律活动,积极维护网络安全和用户信息安全;

  (八)组织开展网络安全产业界的省际交流合作,代表联盟成员向各级政府机构、主管部门等反映意见建议,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为成员提供网络安全咨询服务;

  (九)完成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网络安全方面工作。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七条 联盟成员类型包括单位成员及个人成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愿意为辽宁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提供支撑;

  (二)单位成员须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并在省内从事网络安全行业管理、应用、服务、研究工作的各相关单位或其内设部门,在网络安全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个人成员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网络安全领域有一定兴趣及特长。

  第九条 成员加入的程序是:

  (一)申请单位成员,由单位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加盖公章(如以内设部门名义加入,可盖部门章或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的《辽宁省网络安全保障工作联盟单位成员加入申请表》,并提供单位介绍材料和营业执照(有则提供)等相关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以及在网络安全产业相关领域研究、开发、服务或是使用的工作开展情况简介;

  (二)申请个人成员,由申请人向联盟秘书处提交个人签字的《辽宁省网络安全保障工作联盟个人成员加入申请表》,并提供个人相关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以及个人在网络安全领域的特长及经历简介;

  (三)秘书处审查申请资料,并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后发放联盟成员证书,并在联盟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对外公示。

  第十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联盟提供的各类网络安全管理咨询及技术服务;

(二)参与联盟所承接的相关政府委托服务;

  (三)参加联盟组织开展的相关学术研讨、交流考察、标准研究、攻防竞赛等行业活动;

(四)获取联盟内部行业刊物及信息简讯;

(五)监督联盟工作,并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及各项工作制度,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二)宣传联盟的宗旨,执行联盟的各项决议;

(三)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联盟交办的相关工作; 

(四)维护行业秩序,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五)及时向联盟反映情况,提出联盟工作及行业发展建议。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书面告知秘书处。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其成员资格。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交回成员证书。成员如果连续12个月未参加联盟活动且无合理解释的,视为自动退会。联盟成员退会后1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联盟章程及有关协议、规约,或是受到严重投诉举报的,经秘书处核实予以除名,联盟成员单位除名后2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第四章 运行方式

  第十四条 联盟将采取职业化管理、专业化发展、公益化运行的运转方式,由内设部门、智囊机构、专业委员会及其他分支机构组成。

  第十五条 联盟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各委员会及分支机构主任若干名。秘书长负责联盟的全面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各委员会及分支机构主任在本领域内主持开展工作,秘书处为联盟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联盟秘书长办公会为联盟的工作会议,由秘书长召集,相关副秘书长及专业委员会主任参加,并可根据情况增加列席人员。办公会应制作会议记录留存,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参会人员审阅签名,除不适宜对外发布的内容外,会议决议应当以纪要的形式向相关成员传达; 

第十七条 联盟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联盟秘书长办公会;

(二)主持联盟内设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及落实联盟工作计划;

(三)协调联盟各智囊机构、专业委员会及成员开展工作;

(四)代表联盟签署有关文件;

(五)代表联盟向指导单位汇报工作。

  第十八条 联盟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身体健康,年富力强,有精力有意愿牵头联盟工作;

(三)具备长期社会组织工作经验,无行业厂商背景,熟悉行业性社会组织的政策法规,对省内网络安全行业有较深的了解,能够有效团结凝聚行业各方面力量;

(四)个人能力突出,在行业活动的策划组织方面具备较强能力,有成功组织大型行业活动的丰富经验;

(五)工作基础良好,资源广泛,与省内外各网络安全相关单位部门及省内各地市有着顺畅的沟通渠道,能够广泛快速的开展跨部门跨区域的行业交流及协作。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九条 联盟的运转经费由秘书处自行筹措,不强制收取成员会费。

  第二十条 联盟接受成员及社会各界的公益性资助或委托服务,同时联盟也将积极寻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的政策性扶持经费,并承接社会各界委托的网络安全领域行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 联盟经费使用及结余情况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开,并将每年各类资助经费结余中的40%用于联盟的持续性发展,30%用于联盟内部优秀成员的评比表彰,30%用于网络安全行业内的助学和公益活动。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二条 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三条 联盟终止须经成员大会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后,报指导单位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指导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五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将在指导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联盟成立之日起生效,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及修改。


  辽宁省网络安全保障工作联盟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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